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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在每年的第一个季度内一次性申报缴纳本年度车船税,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缴纳;
(二)购置的新车船,在购买之日起30日内申报缴纳车船税。
保险机构未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如挂车、单位内部车辆、船舶等),可以通过广西电子税务局、车船税自助申报设备或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
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部门登记的车船,应在车船的登记地缴纳车船税;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应在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缴纳车船税。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注意: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已经缴纳过车辆购置税的二手车,不需要再次缴纳。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办税服务厅地址可查看广西办税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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