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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记者 赵红旗
乘公交车出行是大多数市民的出行方式,如果乘客乘公交车出行途中不小心摔倒受伤,而公交车司机规范驾驶,谁该为乘客的摔伤承担赔偿责任呢?近日,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乘客老张诉某公交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认定某公交公司承担无过错责任。
2021年12月22日,老张搭乘公交车出行,待其坐稳后公交车继续行驶。车辆运行中他起身走向驾驶位,让公交车司机查看自己的健康码,在回到座位时,不小心坐空摔倒。经诊断,其左股骨转子间骨折。在赔偿问题上,某公交公司认为无责,拒绝赔偿。老张以运输合同纠纷为由,将某公交公司诉至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老张摔倒时,公交车平稳运行,司机安全规范驾驶没有过错,纯粹系老张自己不小心所致,公交公司不应担责。”某公交公司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辩称。
“某公交公司无过错,需不需赔偿是关键症结。如果明确了谁该为乘客的摔伤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问题就好进行调解。”承办法官沈伟轩说,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沈伟轩向某公交公司讲解相关法律,明确告知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对乘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对运输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使承运人无过错,仍应对乘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
经沈伟轩释法说理,双方当事人在赔偿问题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民法典相关规定明确告知我们,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人身伤亡,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只要不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不能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承运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沈伟轩解释说,之所以对承运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因为承运人的主要义务就是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理应保证乘客在运送过程中免遭各种损害。况且,运输工具是在承运人的掌管、指挥下运行的,承运人对运输过程的情况更为了解和掌握。从某种意义上讲,乘客的人身安全,完全托付给了承运人,故承运人对乘客在运输过程中受到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这既是承运人的营业性质决定的,也是充分保障旅客人身安全的要求,承运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原则,同样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同意无票搭乘的乘客。
“近年来,乘客在乘坐公交车时受伤,公交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例屡见不鲜。”沈伟轩建议,在赔偿问题上,受伤乘客可以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与公交公司进行协商处理,尽量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这样既能节省时间、精力和财力,还能避免不必要的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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